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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付遭拒绝 调解握手满意归

更新时间: 2018-09-30 17:33:07  查看次数: 1076    
             工伤赔付遭拒绝 调解握手满意归
                 城关司法所调解员 李威武
    城关镇六十八岁的贾女士,在某物业服务公司做保洁,在工作中被过往车辆撞倒致使左臂骨折,肇事司机留下一千元后杳无音信,距现在半年了,胳膊活动仍然疼痛,贾女士找公司说理赔,公司称“交通事故由肇事车辆负责”,拒不接受受伤贾女士的诉求。
    贾女士无奈诉求到镇司法所,我们立即找该物业服务公司了解情况,刚开始是公司领导不接待我们也不接调解员电话、推辞在四川出差等回避这件事,后来调解员多次打电话给该公司领导,领导迫于调解员的不懈追问,勉强派一代表出面说事儿。
调解过程中,该物业服务公司一再强调 “本事故与本公司无关”,调解员以法说事儿,使其明确“贾女士是公司职员,在工作中受伤”,这是明显的 “工伤害事故”。该公司领导称辩称“贾女士和公司没有任何劳务合同”,不能算是公司职工。针对这样的辩解,调解员耐心细致的给他们讲解《劳动法》和《合同法》,贾女士在公司上班做保洁员,每月一千元工资是事实,劳务关系真实有效。上班时间执行领导指令“拦截过往有飘撒污染物的车辆”受的伤,工伤定义成立。公司代表无奈默认,说回去和领导汇报后再说。
第二次调解一开始,该物业服务公司就拿出了四份证明材料,一份是公司拟订的由贾女士签名的“我没任何意见,绝不和任何人说事儿,纠纷和公司无责任”的《保证书》,三份公司员工证明贾女士保证书内容真实性。案情进一步复杂化了,调解员采取面对面的相互陈述:贾女士称“自己不识字,公司写好的材料硬叫我签的字”,公司代表人说《保证书》白纸黑字红指印真实有效。接下来我们调解员背靠背的做工作,使该公司知道这份《保证书》的有失公平,理、法不通,让贾老太明确知道自己稀里糊涂签的《保证书》是错误行为,双方要从实际出发正确对待,双方逐渐对纠纷有了共识,公司同意赔付贾女士的看病费用,由于贾女士没带全票据,调解再次终止。
五天后的第三次调解过程中,贾女士出具了受伤以来的所有票据,由于老太家中无其他人,没有住院治疗,出示的票据有市正骨医院、县人民医院、公疗医院、中医院、平乐正骨医院、朝阳私人诊所的各种票据13张,物业服务公司对一千多元的私人诊所票据不认可,但调解员了解到,这一千多元药费确实存在,便劝解说服物业公司本着人道主义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大公司风度给予理性照顾,物业公司终于认可了所有票据,共计2492.47元,后又经过调解员的双方说服,最终达成了协议:由物业公司一次性向申诉人贾女士支付医药费、误工费等6500元,双方握手纠纷平息。
 “坚冰不化是火候不到,矛盾不解是说教不当”,今后我们将加倍努力,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推进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富裕安宁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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