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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毁坟起纠纷 人民调解化干戈

更新时间: 2018-08-23 11:16:07  查看次数: 2344    

施工毁坟起纠纷  人民调解化干戈

        ----孟津县城关司法所 调解员 李威武

近日,我们城关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中将许氏家族六座祖坟挖毁的索赔纠纷案。许氏这六座租坟内共十三俱遗骨,牵涉许氏家族近三百人的祭祀权被侵犯,许氏家族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索赔无果后百余人围堵工地,房地产开发公司被迫停止施工,双方进入僵持状态,于是开始了群访闹访和司法求助。   

城关司法所接到信访办转来案件后,调解员迅速进入工地进行实地勘察,将勘察结果绘制成图文并茂的《坟地毁损情况勘察报告》,为使《坟地毁损情况勘察报告》更具说服力和精准性,调解员不顾秋雨地滑带双方代表到工地对坟墓的损毁程度和数量进行核对,为下一步的调解提了供翔实依据,也为政府稳控提供了决策性依据。

这一起“毁坟纠纷案件”牵涉人员多,赔付数额巨大,稍有不慎将会引起群访和家族群起的流血事件,结合此事件也属信访案件,于是,我们司法所和信访办组成联合调解小组,调解员分工协作,调解员老赵负责司法解释和记录证据存档,调解员老石负责搜寻毁坟赔付案例和受害方的思想稳控,调解员老李负责道德宣教和调解进度整理上报,镇政府陆主席负责案情决策和部门协调,以法律尊严不容践踏、道德的底线不容跨越,以维稳的高压态势做到稳扎稳打,步步为营。

  接待那天,联合调解组一行五人全体出席,双方面对面立案,给双方以政府高度重视、司法威严的高压态势,让双方陈述详实诉求和理由。

首先由许家代表出示二百余人的集体委托书,陈述祖坟概况出示祖坟数量的依据,申诉方出示了光绪年三年的老家谱,显示群坟的数量和坐向,要求赔付迁坟费和精神损失费等伍拾万元。然后由被诉方房地产开发公司陈述工地施工情况和见到的尸骸数量。被诉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墓穴的数量有异议,不承认申诉方说的六座坟十三俱遗骨,并声称“政府已发过迁坟通知,我们买的是政府卖给我们的净地,迁坟是政府的事”,拒不承担赔付责任,出现了我们预料之中的双方僵持局面。

      于是,调解员《坟地毁损情况勘察报告》和许家家谱,再次陪他们去实地核对,许家光绪三年家谱显示在老井东南一百五十步处为许氏祖宗坟,墓群内共埋三代人六座坟,十三位祖先。以老井为坐标原点,施工队挖毁的坟墓在许家家谱记载的范围内,从幸存的尸骸和墓穴排布看,完全和许家家谱记载吻合,被申诉方不得不承认 “墓群内有六座坟,十三俱尸骸”。

     申诉方许家提出需要赔付二次丧葬费、迁坟费、精神损失费、省外许家后代往返路费生活费共计伍拾万元,被申诉方只承诺2万元赔偿费,申诉方觉得对方施工将自己六位先祖遗骨灭失,五俱遗骨没了上半身,十三俱遗骨只幸存两俱完整,造成二百余人精神痛苦,赔付五十万一点也不多。被申诉方称“政府有迁坟公告,许家明知自己祖坟在工区内,没有提前告知我们,况且,迁坟是政府的事,迁坟费用标准政府有规定,精神损失费不存在,按照政府迁坟标准我们最多也是一万多元”。调解员看到赔付数额相差巨大,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和过失,要求他们本着从实际出发,相互体谅,正确对待案情。

   被申诉人责任:其一,施工方没有按照《物探图》标注谨慎施工,在挖掘施工中发现坟墓后既没有及时向政府报告协调,也没有积极寻找墓主,存在严重的过错行为。其二,六座坟墓并非一铲就能完全挖毁,是经多铲挖毁的,涉嫌有意毁坏他人财物。其三政府虽张贴有《迁坟公告》,但不能作为野蛮施工的理由,更不能作为拒赔灭失他人的尸骸的主要理由。  

诉人责任:其一,明知自家老坟在施工区域,没积极主动向施工方和政府进行书面反映,有过失行为。其二,对政府发出的《迁坟公告》存在视而不见的嫌疑,也是明显过失行为。其三,要求赔付数额巨大,需提供详实的赔偿依据和参考标准。

 坟墓乃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死者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对坟墓的毁损即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损毁坟墓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侵犯死者人格利益的行为。损害他人祖坟的民事责任(1)侵犯了财产权。祖坟在民法上属于构筑物,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死者近亲属对之拥有相应的财产权益。(2)侵犯了申诉方祭祀权。对该物的损害,侵犯了死者近亲属的特定身份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法损害遗体、遗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因为毁坟精神损失费没有明显的法律赔付标准,我们搜集县域内赔付案例作为双方参考,三位调解员展开轮番的司法解释和法律宣教、宣学赔付案例和思想稳控、民俗和道德交流,经过九次不厌其烦的说教和推陈出新和解话题,最终双方达成了赔付协议,由被申诉方赔付申诉方贰拾万元迁坟费和精神损失费,申诉方十日内迁坟完毕,双方握手言和。回访时调解员劝诫申诉方不可私分赔偿款,以免造成家族内讧,建议设立“祭祖专用基金”,用于许家今后祭祖费用,直至资金消费完结,许家十分乐意接受此项建议。2018820日上午,申诉方代表来到城关镇政府,向城关镇司法所、信访办各送了一面锦旗,分别写着“人民调解 一心为民”、“人民信访 依法为民”,以表达他们对城关镇司法所和信访办的感谢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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